典型案例一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6日,接上级交办线索达州市州河支流明月江河达川区亭子镇段,亭子镇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正在建设的达开快速路项目,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起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河道内采挖河沙和石子用于修建路基,对饮用水源保护造成影响,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砂行为。
二、处理结果
2月16日,达州市东部经济开发区园区法治与应急局立案调查,并请第三方机构对非法采砂方量和价值开展评估。经核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30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利用涉河工程建设之便进行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案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办理的第一个案例。通过以上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强力的震慑力。为保护饮用水源地水安全、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具有良好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二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妨碍河道行洪案
一、基本案情
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在达川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网及雨污分流调节池)施工作业时,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在州河(仙鹤路涵洞至南城泵站)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妨碍河道行洪,2023年8月11日,市水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于8月31日前彻底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渣土并恢复河道原貌。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9月11日核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倾倒的渣土仍未清除。
二、处理结果
9月11日,达州市水务局立案调查;9月13日,再次向某建工集团达州分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州水务处[2023]1号),要求10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恢复河道原貌,但截至10月11日该处因管道施工覆盖于管道上方的弃土仍未完成清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达州市水务局鉴于行政相对人某建工集团达州分公司在接到两次《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清除渣土并恢复河道原貌,最后处以罚款四万九千元。行政相对人于11月21日全额缴纳了罚款,并于12月29日完成整改并恢复河道原貌。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涉河建设项目未按施工方案倾倒渣土妨碍河道行洪的行政处罚案件,属河湖“四乱”问题。涉河建设项目若不按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倒渣土会严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甚至会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未按施工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倾倒渣土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不按施工方案,乱堆乱倒渣土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效应,起到了“查处一个、震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防洪意识,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河道生态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达州市水务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