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达州高新区城乡融合发展中心,达州东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明确和规范全市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和规范部分项目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部分水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取水许可
(一)市级权限
1.对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区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2.建设项目取水口设计能力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3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的项目;
3.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二)县级权限
除水利部(长江委)、省级、市级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取水项目。
(三)其它
1.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6〕47号)精神,除具有航运等综合利用为主、兼顾发电的项目外,停止新建小型水电项目(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已建成的中小型水电站不再扩容;
2.新建水库灌区农业取水许可由灌区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同级水利部门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市级权限
1.新建中型水库;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3.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中小河流治理(非扩权县)。
(二)县级权限
1.新建小型水库(1.坝高大于等于70米,由水利厅组织技术审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2.坝高大于等于30米、小于70米,由市水务局组织技术审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3.坝高小于30米,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2.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原则上由组织实施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跨县(市、区)实施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前,省管河道上实施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水利厅组织技术审查,其余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中小河流治理(扩权县),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水利厅组织技术审查,其他项目由市水务局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三)其他
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21〕91号),市或县级管理的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水利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市发改委或扩权县发改局批复。
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
(一)市级权限
1.在市级管理河道范围内修建的拦河、跨河的建设项目或跨县区行政区域涉河建设项目;
2.在省管河道上,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县级权限
在县级管理河道范围内修建的建设项目和除水利部(长江委)、省级、市级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项目。
(三)其他
1.依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17〕1961号)规定,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依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范输电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行政审批的通知》(川水函〔2021〕574)规定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未设工程设施的架空电缆,由项目业主填写申请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市级权限
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县级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其他
1.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2.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的通知》(川水函〔2020〕1246号)规定,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一)市级权限
1.在市级管理河道范围内或跨县行政区域实施的除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以外涉及河道的活动;
2.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涉河活动。
(二)县级权限
在县级管理河道范围内从事有关涉河活动和除水利部(长江委)、省级、市级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项目。
六、河道采砂许可
(一)市级权限
省、市、县管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二)县级权限
河道采砂规划由组织编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省管河道或跨市级行政区域采砂规划由水利厅组织技术审查;市管及以下河道或跨县级行政区域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组织技术审查)。
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水务局达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优化部分涉水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达市水务〔2022〕262号)有关规定,加强水行政许可的审批和实施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其他水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达州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