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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务局、达州高新区城乡融合发展中心、达州经开区社事局、各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审批程序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承诺内容、办理程序等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规定执行。
(一)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政府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持续公开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提交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共包括3份:
1.生产建设项目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
3.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审批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建设期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
(五)自主备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涉密除外)。不符合报备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规范专家评审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依法依规评审,对水土保持方案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四川省水利厅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承诺制项目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大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检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补偿费缴纳情况等。
(二)实行信用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履行承诺到位、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守信激励;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予以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对存在技术报告质量低下、数据造假等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予以处理。
达州市水务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