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地见效,现就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水土保持监管,严肃查处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推动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重点及任务
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以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和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不依法履行永土流失治理义务行为为重点,要与实施《河湖执法工作方案(2018一2020年)》相结合,任务主要包括梳理排查、现场核查、执法处理、跟踪督办、总结提高五个方面。
(一)梳理排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群众举报线索、日常监管以及遥测遥感等情况,组织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准确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同时,将执法项目清单上报水利部和所属流域管理机构。
(二)现场核查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违法项目清单,结合日常行业监管和执法巡查排查所掌握的情况,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严重问题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以“一省一单”方式分省拟定现场核查项目清单,明察暗访相结合,采用“四不两直”的飞行检查方式,分省逐个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全面了解水土保持执法情况,并以“ 一项目一清单”的方式提出督办意见。
(三)执法处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管理机构现场督查意见进行执法处理,依法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以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仍未落实整改的违法项目进行处罚;对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或者报水利部挂牌督办,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在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四)跟踪督办
流域管理机构结合重大违法项目查处和整改督办,对各省(直辖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县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辖区内违法项目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
(五)总结提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建立最严格水土保持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包括部署启动、检查和查处、督办落实、总结等四个阶段,从2018年12月开始,2019年12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12月一2019年1月)
2018年12月,部署启动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直辖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12月上旬报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土保持违法项目梳理排查,于2019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提交违法项目清单,并同步组织开展“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项目的督办和查处工作。
(二)检查和查处阶段(2019年2一7月)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现场督查,形成“一项目一清单”,并将清单下发各省(直辖市)。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违法项目的调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督办落实阶段(2019年8一10月)
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各省(直辖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县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对辖区内违法项目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一12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总结,完成总结报告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问责问效,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实现水政执法与水土保持日常监管有效衔接,确保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
(二)严格规范执法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要加强对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强化服务意识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主动通过送法上门、集中培训、信息公开、网络答疑等方式,积极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法律和技术服务。
(四)抓好宣传引导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通过在报刊、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开展违法案件处理跟踪报道、设置宣传专栏、制作专题片等形式,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