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治水工作方针,坚持用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强化水土保持监管,严肃查处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法律责任意识,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肃查处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法律责任意识,让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水土资源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以问题为导向,对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最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管态势。
(三)建立起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管体系,监督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建立最严格水土保持监管长效机制。
三、执法对象和内容
(一)重点执法对象
新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201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涉及四川省范围内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重点是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和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线索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重点执法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重点对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行为进行执法。
四、主要任务
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任务包括梳理排查、现场核查、执法处理、跟踪督办、总结提高五个方面。
(一)梳理排查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审批信息、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群众举报线索、日常监管以及遥测遥感等情况,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准确掌握违法违规线索, 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
各市(州)于2019年1月底前将执法项目清单提交水利厅,再由水利厅汇总审核后报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各市(州)、县 (市、区)同时组织对本级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排查,对于案情重大且查处难度大的违法项目,可一并上报水利厅。 (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的项目的排查范围应当是所有在建或完工生产建设项目,与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与否没有关系。)
(二)现场核查
1. 拟定核查清单。长江水利委员会将根据水利厅提供的违法项目清单,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按“一省一单”方式拟定四川省核查项目清单。 核查项目重点是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施工周期长、施工扰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项目和群众提供举报线索项目。 核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现场核查新发现的违法项目和群众举报项目要及时纳入核查清单。
2.现场核查。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会同水利厅组建现场核查组,对照核查项目清单,逐个项目组织开展核查,对现场核查点采取无人机遥测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明确核查项目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确认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以“一项目一清单”的方式提出核查意见,报经水利部审定后,再召集水利厅和项目业主单位,邀请主流媒体参加,集中公开下发“一项目一清单”督办意见。
对“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项目的核查:内容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处理情况和建设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开展执法处理的,水利厅将督促有关市(州)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处理,明确建设单位整改限期和整改要求;对已开展执法处理但建设单位不落实整改的,水利厅将督促有关市(州)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项目的核查: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对照核查项目清单和违法行为现场核查点位,逐个项目、逐个现场问题点开展现场核查,做好现场核查记录,并拍摄现场影像资料。 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坚决纠正、限期整改落实。 对拒不落实整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向水利厅提出督办意见,水利厅将督促有关市(州)或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 执法处理
水利厅组织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梳理排查拟定的执法项目清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核查提出的督办意见,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执法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的现象。违法行为发生地不跨县(市、区)的案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县(市、区)但不跨市(州)的案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市(州)的案件,由水利厅指定管辖。
对“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项目执法处理:对新发现的或以往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以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逾期仍未落实整改且符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项目执法处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落实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水利厅挂牌督办或者报水利部挂牌督办,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在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四)跟踪督办
水利厅组织对各市(州)、县(市、区)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辖区内违法项目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长江水利委员会将结合重大违法项目查处和整改督办对四川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省级督办落实确有困难或者违法情节重大、影响特别恶劣的,由水利厅报请水利部挂牌督办。按照水利部要求,我省至少选择1个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地方领导参加,主流媒体参与,开展联合跟踪督办行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五)总结提高
各地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建立最严格水土保持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市(州)于2019年11月底前将执法总结报水利厅,并附执法项目最终查处和整改情况表。水利厅于 2019年11月底前将执法总结报告报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
五、组织分工
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开展,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对省级监督执法专项行动进行协调督导和对重大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查,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市 (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厅部署开展辖区内监督执法相关工作。(一)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市(州)及有关县(市、区)的培训工作;组织各市(州)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分类拟定执法项目清单;对照执法项目清单和督办意见,组织开展全省生产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市(州)、县级开展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督导市(州)、县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及查处工作。
六、进度安排
包括部署启动、检查和查处、督办落实、总结等四个阶段,从2019年1月开始,2019年12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1月初-2019年1月)
1. 2019年1月初,水利厅制定并印发《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四川实施方案》,成立水利厅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2. 2019年1月上旬,水利厅召开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四川省启动会,安排部署工作。
3.2019年1月中旬及下旬,各市(州)组织有关县(市、区)完成水土保持违法项目排查工作并向水利厅提交违法项目清单,同步组织开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项目的查处工作。水利厅于1月底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交违法项目清单。
(二)检查和查处阶段(2019年2-7月)
1. 水利厅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培训。
2. 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严重问题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核查。
3. 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发我省的督办违法项目清单,组织各地开展违法项目的调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4. 开展重大案件的查处及宣传报道。
(三)督办落实阶段(2019年8-10月)
1. 水利厅对各地执法专项行动进行督导;
2. 水利厅对各地违法项目的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12月)
1. 各市(州)在11月中旬完成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上报水利厅。
2. 水利厅在11底完成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上报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
3.12月,对本次执法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考核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实现水政执法与水土保持日常监管有效衔接,确保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市州每月25日向水利厅报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打好各项基础工作,每年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工作,坚持不懈地常态化查处水土保持执法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要加强对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阶段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中主动通过送法上门、集中培训、信息公开、网络答疑等方式,积极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法律和技术服务。
(四)抓好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执法行动宣传工作,通过在报刊、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开展违法案件处理跟踪报道、设置宣传专栏、制作专题片等形式,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