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总河长令制发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制发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河长制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发〔2017〕9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发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制发过程及结果依法合规。
坚持责任导向 落实各级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 立足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实际需求,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提升成效。
坚持精文控量 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实效、提高效率。
三、制发主体和内容
市总河长令由市总河长签发,印发对象为市级河长,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
市总河长令内容主要是全市年度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要点,全市河长制工作重大决定、重大专项行动、重要工作措施等,市总河长要求制发的其他重大工作。
市总河长令制发内容不得与河长制工作“三个不代替”原则相悖,即各级河(段)长和河长制办公室不能代替部门行政执法、不能代替部门“三定”职能、不能代替河湖保护地方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