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水务局 关于推进水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12-21 09:06:01 来源:达州市水务局 点击:次【打印

各县(市、区)水务局、高新区数字经济局、达州东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特制订《达州市水务局推进水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审慎监管。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首次轻微违法,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整改、告诫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同时对涉案的违法设施设备,水务部门应依法采取没收违法设施、拆除设备等措施,督促有效整改。

三、严格程序。适用本《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在立案核查阶段适用不予处罚的,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由水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经立案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水务部门承办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不予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通过责令整改、告诫、登记违法行为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适用本《清单》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充分阐述理由并罗列相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

未列入本《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实体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达州市水利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xls                                                      达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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