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流程
时间:2021-08-26 14:46:30 来源: 点击:次【打印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组要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按以下程序开展自主验收:

1.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组应对各防治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实 施情况和措施的外观、数量、防治效果进行检查,重点查看弃渣场、高陡边坡、取料场、施工道路等扰动破坏严重的区域。

2.资料查阅。重点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设计及设计变更资料、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凭证、水土保持监测记录及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记录及监理报表、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意见及整改情况等资料。(根据川水函〔2018887号和水保〔2019160号文件的规定,20196月以前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在1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方以上的需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20196月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产建设项目,征占地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方以上的需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3.召开会议。验收工作组在听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汇报并经质询讨论后,宣布验收意见。对满足验收合格条件的,形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组成员签字;对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形成不予通过验收的意见,明确具体原因和整改要求,验收组成员签字。

4.验收公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通过其官方网站或上级单位网站、行业网站、项目属地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注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的联系电话。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程序

1.报备材料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报备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报备的材料为纸质版1份,电子版1(PDF Word格式) (可供网上公开)。纸质版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原件)

2.出具报备证明。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验收报备机关应定期在门户网站对报备项目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市级验收报备项目由市水务局出具报备证明。

3.填报验收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报备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填报生产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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