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开办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审批范围:受理地人民政府或受理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三)不予行政许可情形
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 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电子文档一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三份及电子文档一份。
3.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还需提供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承诺书三份。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根据受理地具体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为准。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栏加盖行政许可章。